(2013)青法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张德亮、张怀山、张士国、赵明玲、韩存吉、牛光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张德亮,张怀山,张士国,赵明玲,韩存吉,牛光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责人李少波,行长。被执行人张德亮。被执行人张怀山。被执行人张士国。被执行人赵明玲。被执行人韩存吉。被执行人牛光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亮、张怀山、张士国、赵明玲、韩存吉、牛光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傅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