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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5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新派佳艺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派佳艺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288号原告北京新派佳艺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24737-3),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一号南区H道10号。法定代表人叶旺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茂畅,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505号1507室。法定代表人杨斌,经理。原告北京新派佳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派公司)与被告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赵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新派公司委托代理人田茂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嘉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新派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3日,新派公司与汇嘉丽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新派公司向汇嘉丽公司提供铸铁管等工程用管件。合同签订后,新派公司按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汇嘉丽公司却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货款320642元。故新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汇嘉丽公司支付材料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汇嘉丽公司既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新派公司与汇嘉丽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新派公司向汇嘉丽公司提供管件。合同签订后,新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汇嘉丽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2013年6月5日,汇嘉丽公司向新派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付新派公司320642元,并承诺于2013年10月前付清。但汇嘉丽公司亦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目前尚欠30万元。故新派公司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新派公司公司提交的合同、还款计划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汇嘉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新派公司与汇嘉丽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汇嘉丽公司未依还款计划承诺支付全部货款,其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新派公司要求汇嘉丽公司支付货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新派佳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三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浙江汇嘉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