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付特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283号罪犯付特,无业。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该犯曾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华容县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华刑再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4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付特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2012年11月参加监狱举行的队列比赛获奖励分0.5分,2013年7月参加监狱改造歌曲团体比赛获奖励分1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改造质量评估评为B等次。截止到2013年8月共获得奖励分102.3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付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特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特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