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钟安兵与王安栋、刘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安兵,王安栋,刘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084号申请人钟安兵。被执行人王安栋。被执行人刘滨。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审结。该案(2013)乐唐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