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镇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邵兴德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庄市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兴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庄市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邵兴德。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庄市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贤方。原告邵兴德诉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庄市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傅国君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孙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