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刘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349-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华,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金明。本院做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金明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金明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金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温新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