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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负责人关某,男,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合同诉讼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瑞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