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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孙永平与黄嘉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平,黄嘉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824号原告:孙永平。被告:黄嘉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平诉被告黄嘉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永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永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枫君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