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孙永平与黄嘉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平,黄嘉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824号原告:孙永平。被告:黄嘉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平诉被告黄嘉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永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永平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枫君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