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告王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