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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桂芳芳诉沈留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芳芳,沈留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281号原告:桂芳芳,女,汉族。被告:沈留富,男,汉族。原告桂芳芳诉被告沈留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无法找到被告沈留富的服刑地点,故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芳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桂芳芳承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启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