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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姚善勇与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善勇,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姚善勇,身份证号13213519770504001X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馆陶县陶山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富荣,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善勇与被告邯郸同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2元,由原告姚善勇负担。审 判 长  何金峰审 判 员  闫 洁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贾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