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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刘高裕,男,西充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女。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高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6月22日在车龙乡登记结婚,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儿王某,1999年2月13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常发生矛盾。2009年元月被告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依法判决。被告吴某甲无书面答辩意见,其父亲吴某乙向法庭陈述了吴某甲的离婚意见:吴某甲本人同意离婚,但没有时间回来;吴某甲对子女、财产都无争议,什么都不管,也没有钱给抚养费;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6月22日在四川省西充县车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儿王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王某乙。2009年元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失去联系。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自愿抚养两个子女,不要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吴某甲对离婚无异议,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对原告提出的自愿抚养双方所生子女且不要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要求,符合被告意愿,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王某、婚生子王某乙随原告王某甲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王某甲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明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崔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