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法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保泉与许天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泉,许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泉。被执行人:许天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保泉与被执行人许天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云瑞执行员 朱光亮执行员 赵世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