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二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关少雄诉震东置业、黄向阳承揽合同纠纷陈南津诉被告三亚火凤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少雄,海南震东置业有限公司,黄向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519号原告关少雄,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丽珠,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震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荣,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黄向阳,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关少雄诉被告海南震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东公司)、第三人黄向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7日至2013年10月7日依法对被告震东公司、第三人黄向阳进行公告送达,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少雄的委托代理人吴丽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震东公司、第三人黄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少雄诉称:因承揽三亚红沙棕榈滩土方回填工程,震东公司委托其办公室主任黄向阳,将土方回填工程转包给关少雄。2012年5月17日,黄向阳与关少雄签订《土方运输协议书》,约定工程量按每立方单价13元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按照每日运输数量结算该日运量的50%,每10天结算另外的20%,每月结至总金额的90%,余10%待约定方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2012年8月1日,关少雄与黄向阳结算总工程量价款为1246869元,已支付货款640211元,尚有606658元货款未支付。2012年7月31日,震东公司以公章确认,“同意认可黄向阳该笔606658元工程款项,黄向阳该笔款项由我司支付给关少雄。”后来,黄向阳于2012年11月份、2013年1月份分别又支付了100000元、260000元,至今尚有246658元未能支付。关少雄因故起诉,请求判令震东公司支付工程款246658元及利息损失(以2466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8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震东公司、第三人黄向阳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黄向阳与关少雄签订《土方运输协议书》,约定工程量按每立方单价13元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按照每日运输数量结算该日运量的50%,每10天结算另外的20%,每月结至总金额的90%,余10%待约定方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2012年8月1日,关少雄与黄向阳分别签字认可打印的《工程结算单》,结算总工程量价款为1246869元,已支付货款640211元,尚有606658元未支付。在该结算单下半页上,震东公司以公章确认、XX手写确认,“同意认可黄向阳该笔606658元工程款项,黄向阳该笔款项由我司支付给关少雄。2012年7月31日”。在该单右上角上,黄向阳于2012年12月24日手写确认“注:本单所有金额为606656元,其中2012年11月份已付100000元,现余额506658元特委托公司支付给关少雄。委托人:黄向阳”。后来,震东公司于2013年1月份支付了260000元给关少雄,至今尚有246658元未能支付。关少雄因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土方运输协议书》、《工程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佐证,并经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黄向阳与关少雄签订《土方运输协议书》,由关少雄提供土石方,在结算时经震东公司签章确认并支付工程价款,应认定震东公司与关少雄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已于2012年8月1日完成结算,根据《土方运输协议书》的付款方式约定,应当于2012年8月11日之前支付完毕全部款项。震东公司尚有246658元未能支付,故关少雄主XX东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46658元及利息损失,应予支持。利息的起止日期,应自2012年8月11日起支付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震东公司、黄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南震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关少雄支付拖欠工程款246658元及利息损失(以2466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8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29元(原告关少雄已预交5229元),由被告海南震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海南震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腾代理审判员 郭 莹人民陪审员 陈世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晓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