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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开)检刑诉(20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接到与其有债务纠纷的被害人杨某某的电话,双方约定到开发区玄鸟东南角见面,见面后发生争执并打架,被告人王某某用刀将被害人杨某某前额砍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损伤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系姑表亲戚。2012年12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害人杨某某因债务纠纷酒后打电话约被告人王某某到开发区玄鸟东南角见面,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并打架,被告人王某某左手被被害人杨某某砍伤,被告人王某某用刀背将被害人杨某某前额砍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杨某某损伤构成轻伤。民事赔偿双方通过公安机关协商解决,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5000元,被害人杨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其和被害人杨某某系姑表亲戚。2012年12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害人杨某某因债务纠纷酒后打电话约其到开发区玄鸟东南角见面,其和三姐夫王某甲在玄鸟和杨某某见面后发生争执并打架,杨某某持菜刀砍向王某甲,其抬左手抵挡时,手背四个指头被砍伤,其夺过菜刀用刀背将被害人杨某某前额砍伤。二、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其和被告人王某某系姑表亲戚。2012年12月18日21时40分许,其因债务纠纷酒后打电话约被告人王某某到开发区玄鸟东南角见面,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姐夫王某甲等人和其见面后发生争执并打架,被告人王某某用刀将其前额砍伤后逃走,其拨打了报警电话。三、证人王某乙、李某某证言证实,二人是被告人王某某的姐姐和姐夫。2012年12月18日晚上,二人接到王某某电话称杨某某约定在玄鸟打架,二人赶到现场时,看见王某某等人正在打架,杨某某躺在地上,面部都是血,地上有把刀,其捡起来扔到了路边,后来看到弟弟王某某的左手流血,听王某某说他被杨某某砍伤了左手,王某乙陪弟弟王某某到六院治疗了。四、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王某某的姐夫。2012年12月18日晚上,其和岳父王某丙、妻弟王某某吃饭时,杨某某打来电话约其岳父家里的人到玄鸟打架,电话里还骂人,其和王某某赶到玄鸟,看见杨某某后发生争吵打架,杨某某持刀砍其时,王某某伸手挡了一下,手背被砍伤,王某某夺过菜刀朝杨某某头上砍了一刀,这时候王某某的大姐王某乙也到了现场,王某乙陪王某某到六院治疗了。五、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2012年12月18日晚上,其和女婿王某甲、儿子王某某吃饭时,杨某某打来电话约到玄鸟打架,电话里还骂人,后来王某甲和王某某从家出来,后来听说儿子王某某把杨某某的头砍伤了,儿子王某某的手被杨某某砍伤。六、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8日下午,杨某某和王某某的父亲王某丙因做生意汇款发生纠纷,当天晚上,杨某某心里不高兴约其吃饭,二人喝了一瓶白酒。七、立案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伤情鉴定意见、调解赔偿协议、赔偿款收据、谅解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金书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