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义与被告施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义,施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张东义,女。被告施占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义与被告施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义以找不到被告施占伟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东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东义负担。审判员 王万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申清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