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凤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凤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新星,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13,壮族,小学文化,粮农,住凤山县××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新星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武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新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罗新星窜到凤山县乔音乡久加村受害人莫先明家中,将莫先明牌号为桂M705**的棕红色望龙牌弯梁助力摩托车盗走,收藏于罗丙家建房工棚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发还莫先明。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害人莫先明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30元。2、2013年6月12日晚,被告人罗新星窜到凤山县乔音乡久加街上班金立经营的补胎店,用石头将店铺的石条窗砸烂后爬入店内,盗走班金立台式电脑1台及音箱1套,收藏于久加街上一经营打黄油业务的店铺附近。次日,当被告人罗新星返回欲取电脑时,发现电脑已不知去向。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害人班金立被盗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1237元。3、2013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罗新星撬门进入凤山县乔音乡上林村上林屯黄永权家一楼,将受害人廖克松停放于该处牌号为桂M767**的红色轻骑铃木牌男式摩托车盗走,收藏于凤山县凤城镇才劳村4队屯级路旁的玉米地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发还廖克松。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害人廖克松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2元。4、2013年6月24日晚,被告人罗新星窜到凤山县乔音乡上林村上林屯“拉达”(地名)河边黄文标看管鸭子的工棚内,将黄文标的现金人民币326元、港币20元、2张银行卡盗走,并将2张银行卡收藏于凤山县凤城镇才劳村巴良屯韦妹家楼梯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银行卡追回并发还受害人黄文标。5、2013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罗新星窜到凤山县乔音乡久加村街上受害人黄必朗经营的“佳明摩托车修理店”内,将店内的摩托车火花塞10枚、手表1块、电信天翼手机1台盗走,收藏于其五叔罗丙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火花塞、手表、手机追回并发还黄必朗。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害人黄必朗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0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新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陈某某、黄甲、韦甲、罗甲、黄乙、韦乙、韦丙、莫某、罗乙、韦丁、罗丙、罗丁的证言,受害人莫先明、班金立、廖克松、黄文标、黄必朗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罗新星的供述及其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新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29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新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新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新星多次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新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新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海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