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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商初字第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杨品官、周尧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品官,周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商初字第0962号原告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东路165-1号。法定代表人叶学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兴翔、朱峰(特别授权)。被告杨品官,男,1950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周尧,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原告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品官、周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朱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品官、周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6日,丁劲光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2.17%,并出具了借条。同时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本息均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万元及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借款人丁劲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瑞银创投人民币捌万元整。月利息2.17%。如不能到期偿还本息,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金(万分之八/天),直至还清为止。”同日,被告周尧、杨品官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借款人丁劲光所借瑞银创投人民币捌万元一旦无力偿还或逾期,将由周尧、杨品官全额偿还本息。借款后,借款人丁劲光未还款,被告杨品官、周尧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催要无着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承诺书、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将自有资金出借给丁劲光,并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应当认定有效。被告杨品官、周尧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应有效,其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品官、周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品官、周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2.1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杨品官、周尧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偿还借款本息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分行海陵支行;收款人: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判员  林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