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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程宝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程宝荣。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张文喜系申请人之夫,于2012年1月22日突发脑出血,经山大二院进行抢救,使用电击、呼吸机等在90分钟后才出现生命迹象,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住院四个月后出院,目前无意识,不能自主行动,情况一直未好转,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子张敏为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张文喜。申请人程宝荣系被申请人张文喜之妻。在本案审理中,本院指定张文喜之子张敏担任被申请人张文喜的指定代理人。被申请人张文喜与其妻子程宝荣只生育一子,即被申请人张文喜的指定代理人张敏。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张文喜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的住院病历,张文喜被诊断为脑积水、小脑出血破入脑室,双侧脑室外引流术后,症状性癫痫,极高危高血压病等,出院时仍处于昏迷状态。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工作人员至张文喜家中进行了查看,并对张文喜的堂弟张文新,邻居盆秀华、张德香进行调查,均陈述张文喜发病以来一直卧床,无意识,无反应,不能言语,不能自主排便,依靠胃部导管进流食,且发病以来情况无好转。申请人程宝荣目前与被申请人张文喜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照料。申请人程宝荣请求指定张敏为张文喜的监护人,但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近亲属协议确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张文喜的监护人未经基层组织指定而向本院起诉,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受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第16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文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悦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吕桂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