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邱旭东与张卫兰、李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旭东,张卫兰,李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38号原告邱旭东。被告张卫兰。被告李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旭东与被告张卫兰、李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旭东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焕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洪华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