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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邱旭东与张卫兰、李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旭东,张卫兰,李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38号原告邱旭东。被告张卫兰。被告李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旭东与被告张卫兰、李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旭东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焕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洪华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