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3-11-28
案件名称
广州峰升五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昌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峰升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宋国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润昌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黄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新、李凤姣,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峰升五金有限公司(下称峰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润昌泰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润昌泰安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润昌泰安公司主张峰升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并提供(2013)粤佛顺德第2780号公证书,以证明在佛山市顺德区宋国彦经营的峰升五金商铺内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即润昌泰安公司主张峰升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润昌泰安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峰升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峰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峰升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是:峰升公司作为本案唯一被告,经营所在地在广州市,与润昌泰安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记载的峰升五金店铺属于两个独立的经营单位,两者既不认识,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且峰升公司没有生产和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从润昌泰安公司提供的证据看,也无法看出峰升公司与本案有关联性。退一步讲,即使侵权行为地在佛山市,本案被告也应当是峰升五金商铺,而非峰升公司。因此,鉴于峰升公司经营所在地在广州市,峰升公司又是本案唯一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润昌泰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查,润昌泰安公司以峰升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害其享有的名为“一种升降支撑架、升降支撑装置和有升降台板的家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134882.5)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润昌泰安公司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3)粤货顺德第2780号公证书,以证明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一间标识为“峰升五金”的商铺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取得盖有“广州峰升五金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印章的编号为1519018的收据一份及对所购买的物品进行拍照和封存。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润昌泰安公司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佛山市是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关于峰升公司是否生产和销售过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与本案有关联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且润昌泰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该法律规定。因此,峰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峰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利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