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宫正康与于彭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正康,于彭涛,于文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宫正康。委托代理人宫杰,男。。被告于彭涛,男。被告于文龙,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全勇,总经理。原告宫正康与被告于彭涛、于文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正康及其委托代理人宫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彭涛、被告于文龙及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宫正康诉称,2012年11月14日10时4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村,我驾驶我所有的京GX号(系临时牌号,现牌号为京NX)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于彭涛驾驶于文龙所有的冀FX号小货车由南向北违章停车,两车相刮,造成我车右侧损坏。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与于彭涛负同等责任。事发后我的车辆经修理完毕共支付修车费14000元,因此次事故是同等责任,我已经按照同等责任的比例向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理赔了6000元,现起诉要求于彭涛、于文龙、保险公司赔偿我修车费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10时4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村,宫正康驾驶其所有的京GX号(系临时牌号,现牌号为京NX)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于彭涛驾驶于文龙所有的冀F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事发地点停放,两车相刮,造成宫正康的车辆右侧损坏。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宫正康与于彭涛负同等责任。宫正康主张8000元的修车费,提供了北京捷亚泰中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修车费发票及维修结算单,记载修车费金额共计14000元,其中6000元宫正康已自行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另查,于彭涛、于文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保险公司向本院邮寄了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请法院核实标的司机驾驶证和所驾车辆冀FX的行驶证,在行驶证和驾驶证合法有效,且驾驶证准驾车型与肇事车相符的前提下,我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内承担宫正康合理合法的损失。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临时号牌、修车费发票、维修结算单、车辆信息、车辆索赔材料回执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于彭涛、于文龙、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宫正康与于彭涛负同等责任,于彭涛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宫正康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合理损失,本院酌情判定于彭涛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于彭涛所驾车辆系轻型普通货车,于文龙作为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与车辆之间应当存在运行利益关系,故于文龙应与于彭涛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现宫正康主张的修车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彭涛、于文龙、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宫正康修车费二千元;二、于彭涛、于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宫正康修车费六千元;三、驳回宫正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三百九十元,由于彭涛、于文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于彭涛、于文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游晓飞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岳 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