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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500号原告雷某某,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万某某,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原告雷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梅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婧、代理审判员肖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婚后我们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仅有十年左右,在这十年里我是在他的谎言中度过的。现在我居住的房子只有25平方米,是1994年11月买下来的,房子的装修也是我和女儿两个人弄的,被告没有出一分钱一份力,因此这些都应当归我一人所有。被告本是开滦钱家营矿的工人,于1995年因旷工被除名,后经常在外地做生意,每年只有过年的几天才回家。这些年家里的大事小事从来没有管过,而且总称做生意的钱都在压着没有钱给家里。现在我们失去联系已经有三年多的时间了,他也是下落不明,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万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于1981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叫万某甲(1983年4月19日出生),现已成年。被告万某某于2010年开始下落不明。现原告雷某某起诉要求与其离婚。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平等自由的婚姻制度。被告万某某自2010年开始与原告雷某某分居至今且下落不明,故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虽主张坐落于古冶区林西南新区基建楼85楼5号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但因该房产尚未取得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尚未明确,故对该房产暂不予涉及,当事人可在该房屋产权明确后另行起诉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雷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