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吉林市利雪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电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利雪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吉林市利雪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家子村2队。法定代表人:初永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哈大齐北城发展用地项目区。法定代表人:赵文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市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利雪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利雪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利雪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2元,由原告吉林市利雪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