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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堂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厚进。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金检刑诉(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厚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8月14日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2013年9月13日补充侦查期满,本院决定恢复审理。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厚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厚进为招揽生意,在其经营的金堂县赵镇泰吉横街“欢乐迪”KTV包间内,为吸毒人员何X建、蒋X莲、刘X俊、罗X提供吸食工具和吸食场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厚进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被告人陈厚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无异议,主动认罪,并以其家中尚有一年仅三岁的小女孩无人照顾为由,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陈厚进目前尚有一个年仅三岁的小女孩陈X,无人抚养,需要被告人陈厚进照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叶XX证实2012年将自己房屋租给胡X开KTV,后胡X又转给被告人陈厚进经营。2、吸毒人员罗X、何X建、刘X俊、蒋X莲证实被告人陈厚进在自己经营的KTV包间内容留其吸毒的事实。3、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吸毒工具的扣押清单。4、现场挡获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被告人陈厚进抚养的小女孩陈晨的DNA鉴定不排除陈晨与陈厚进有亲权关系的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厚进父母因年老体弱不愿为陈厚进照顾小孩的询问笔录。7被告人陈厚进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归案的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厚进明知罗X等人系吸毒人员,而向其提供自己经营的KTV包间作为吸毒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厚进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厚进系初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对被告人陈厚进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厚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大兴人民陪审员  陈春莲人民陪审员  杨代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泓屿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