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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塞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XX诉孙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张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招安镇X村。被告孙X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招安镇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高江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武荣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