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塞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XX诉孙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张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招安镇X村。被告孙X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招安镇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高江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武荣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