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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丽琨与马子建婚姻减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琨,马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孙丽琨,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马子建,男,1980年10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确定:婚生子马嘉栋随原告孙丽琨共同生活,被告马子建每月承担马嘉栋抚养费480元,至马嘉栋18周岁止。前述抚养费于每月的25日前给付下一月的抚养费),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子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子建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婚生子9个月(申请人申请执行9个月,2013年8月份以前但不包括8月份)的抚养费共计4320元,但被执行人马子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子建银行存款4370元(标的432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