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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21-02-01

案件名称

杨1某、庞2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张5某;魏6某;陈7某;白8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汝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1某,被告人庞2某,被告人关3某,被告人葛4某,辩护人王颜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5某,被告人魏6某,辩护人邓帅军,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陈7某,被告人白8某,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张5某、魏6某、陈7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白8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刘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被告人葛4某及其辩护人王颜涛、被告人张5某、被告人魏6某及其辩护人邓帅军、被告人陈7某、白8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魏6某、张5某、陈7某伙同李成明、陈付国(二人均另案处理)、伟(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顶山市(涉及其所管辖的汝州市、宝丰县、鲁山县、郏县、石龙区、新华区等县市区)、郑州市(涉及其所管辖的巩义市、登封市)、商丘市(涉及其所管辖的睢县)、洛阳市(涉及其所管辖的伊川县、汝阳县)、许昌市(涉及其所管辖的襄城县)等地级市区域内疯狂流窜做案,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圈贱卖获利,作案达84起,其中杨1某参与68次,价值398168元;庞2某参与64次,价值389678元;关3某参与69次,价值421871元;葛4某参与44次,价值247464元;张5某参与16次,价值124989元;魏6某参与12次,价值99704元;陈7某参与16次,价值75336元。各被告人一般是白天外出转悠踩点,夜间动手。到现场之后,有人到放置变压器的台架上拆螺丝,有人放风,有人把交通工具停放在距离现场有一定距离的路边等候,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然后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将铜线圈用火烧后,送到废品收购站销售,赃款分获。被告人白8某明知是犯罪赃物仍多次收购。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张5某、魏6某、陈7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白8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张5某、陈7某、白8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葛4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犯盗窃罪无异议,被告人葛4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参与次数相对较少,请求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魏6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指控其参与12次均不属实,其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6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6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魏6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参与次数较少,应从轻予以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张5某、魏6某、陈7某伙同李成明、陈付国(二人均另案处理)、伟(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顶山市(涉及其所管辖的汝州市、宝丰县、鲁山县、郏县、石龙区、新华区等县市区)、郑州市(涉及其所管辖的巩义市、登封市)、商丘市(涉及其所管辖的睢县)、洛阳市(涉及其所管辖的伊川县、汝阳县)、许昌市(涉及其所管辖的襄城县)等地级市区域内疯狂流窜做案,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圈贱卖获利,作案84起。一般是白天外出转悠踩点,夜间动手。到现场之后,有人到放置变压器的台架上拆螺丝,有人放风,有人把交通工具停放在距离现场有一定距离的路边等候,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然后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将铜线圈用火烧后,送到废品收购站销售,赃款分获。一、盗窃罪(一)2009年9月29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魏6某、张5某流窜至鲁山县背孜乡敬老院附近,将尹某2沙场的已经交付使用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334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1833元。(二)2009年11月21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关3某、魏6某、张5某等人流窜至宝丰县观音堂乡金庄村附近,将宏运养鸡场墙外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9426元,被盗铜线圈价值3620元。(三)2009年11月30日的晚上,被告人关3某、张5某等人流窜至鲁山县背孜乡郜沟村二道岗组,将赵某5沙场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7742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145元。(四)2009年12月16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关3某、张5某等人流窜至宝丰县观音堂乡滴水崖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903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595元。(五)2010年1月31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张5某等人流窜至鲁山县仓头乡堂上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693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3696元。(六)2010年4月2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关3某、张5某等人流窜至宝丰县张八桥镇下河村,将村水库旁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383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9824元。(七)2010年4月14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流窜至宝丰县张八桥镇李庄村甘罗铺自然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574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7844元。(八)2010年5月3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关3某、张5某流窜至宝丰县前营乡马庄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被人发现后逃跑。(九)2010年8月21日的晚上,被告人关3某、魏6某等人驾车流窜至汝州市寄料镇董王沟村闫家庄自然村,将村上水井旁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646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3808元。(十)2010年8月24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关3某、葛4某、魏6某等人驾车流窜至鲁山县背孜乡敬老院附近,将背孜乡骨胶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420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2818元。(十一)2010年9月27日的晚上,被告人关3某、葛4某、魏6某、张5某等人驾车流窜至鲁山县下汤镇十亩地洼村沙巴店组,将邱建长沙场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等,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865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685元。(十二)2010年9月29日的晚上,被告人关3某、魏6某、张5某伙同辛光华(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驾车流窜至鲁山县张店乡崔沟村,将村上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507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8267元。(十三)2010年10月8日的晚上,被告人关3某、葛4某、魏6某、张5某等人驾车流窜至鲁山县下汤镇老大桥头,将艾盼盼沙场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334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927元。(十四)2010年10月9日的晚上,被告人葛4某、关3某、魏6某、张5某等人流窜至宝丰县大营镇榆树岭村南水北调工地,将工地上刚安装好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4786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24096元。(十五)2010年10月16日的晚上,被告人关3某、葛4某、魏6某、张5某等人驾车流窜至鲁山县鸡冢乡鸡冢村旗杆街,将李保国铁选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113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1833元。(十六)2010年10月24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张5某伙同李成明等人流窜至宝丰县大营镇韩庄村泓利煤焦化厂,将厂里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4195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0446元。(十七)2010年10月25日的晚上,被告人关3某、葛4某、魏6某、张5某等人驾车流窜至宝丰县观音堂乡大石扒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8676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325元。(十八)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伟等人流窜至汝州市骑岭乡卫生院附近,将杨某5石料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十九)2010年11月6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伙同李成明、伟流窜至宝丰县前营乡岳坟沟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二十)2010年11月14日的晚上,被告人关3某、葛4某、魏6某、张5某等人驾车流窜至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附近,将汝丰焦化厂泵房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499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997元。(二十一)2010年11月21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汝州市蟒川镇滕口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0386元,被盗铜线圈价值5399元。(二十二)2010年11月22日的晚上,被告人关3某、葛4某、魏6某等人驾车流窜至鲁山县瓦屋乡土桥村,将侯襄君铁矿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420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0495元。(二十三)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庞2某等人流窜至宝丰县前营乡何寨村,将进恒洗煤厂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34239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6010元。(二十四)2010年12月5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等人驾车流窜至宝丰县东二环与平宝路交叉口路南100米东侧,将路灯管理所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0226元,被盗铜线圈价值5044元。(二十五)2010年12月15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等人先后流窜至宝丰县大营镇大营一村和大营镇宁庄村,将正在使用中的二台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大营一村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191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927元;宁庄村被毁坏变压器价值7526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370元。(二十六)2011年2月19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汝州市寄料镇磨石村,将冯沟台区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203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7535元。(二十七)2011年3月15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伙同李成明、伟流窜至宝丰县大营镇柳沟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411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2580元。(二十八)2011年3月24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现伙同李成明、伟流窜至宝丰县大营镇南街村南,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4445元,被盗铜线圈价值7350元。(二十九)2011年4月12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巩义市涉村镇北庄村,将杨某6沙粒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389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7139元。(三十)2011年4月15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巩义市回郭镇,将长风电缆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967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9671元。(三十一)2011年4月20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先后流窜至巩义市北山口镇和登封市送表乡安庄村,将巩义市庆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和登封市史某铝石厂使用中的二台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庆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814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9898元;史某铝石厂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667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8196元。(三十二)2011年4月21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宝丰县肖旗乡李庄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001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5404元。(三十三)2011年4月23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宝丰县观音堂乡罗顶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297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786元。(三十四)2011年4月26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等人驾车流窜至伊川县水寨镇乐志沟村,将伊川县鼎力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120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1036元。(三十五)2011年5月5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宝丰县周庄镇马川新村,将村西麦地里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5965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1029元。(三十六)2011年5月9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宝丰县大营镇,将邓林矿业有限公司洗煤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243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0738元。(三十七)2011年5月12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鲁山县库区乡火石岈村311国道旁,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297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786元。(三十八)2011年5月14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汝州市尚庄乡金沟村周庄自然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611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7985元。(三十九)2011年5月17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鲁山县仓头乡李窑村寺上组弥陀寺桥北,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574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7844元。(四十)2011年5月22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宝丰县闹店镇环岛东顺东来饭店东侧,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389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7139元。(四十一)2011年5月23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宝丰县石桥镇吕寨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648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8126元。(四十二)2011年5月30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驾车流窜至鲁山县董周乡周庄村南207国道西侧,将刘某6铁选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056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027元。(四十三)2011年6月7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商丘市睢县城郊乡刘庄村,将村西南地变压器房内正在使用中的和村西部新安装未投入使用的两台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等,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34080,刘庄西南地被盗铜线圈价值8196元,村西部变压器铜线圈价值8549元。(四十四)2011年6月25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流窜至郏县冢头镇小李庄村,将本村西地新安装还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803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1709元。(四十五)2011年6月28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宝丰县周庄镇马川新村,将村东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508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0738元。(四十六)2011年7月5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驾车流窜至宝丰县张八桥镇西火山村张湾自然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720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235元。(四十七)2011年7月9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伟等人驾车流窜至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东段金玉玻璃厂南,将正在使用中的柜式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四十八)2011年7月14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汝州市小屯镇李珍庄村王庄自然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被人发现后逃跑。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修复价值2351元,变压器铜线圈价值5354元。(四十九)2011年7月15日的晚上,被告人庞2某、关3某、葛4某驾车流窜至汝州市骑岭乡庇山庙附近,将庇山林场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4583元,被盗铜线圈价值2105元。(五十)2011年7月18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驾车流窜至宝丰县杨庄镇大温庄村张庄自然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699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145元。(五十一)2011年7月20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等人驾车流窜至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城北居委会石岗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0736元,被盗铜线圈价值5487元。(五十二)2011年7月24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伙同伟等人驾车流窜至鲁山县库区乡东许庄村木寨组,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五十三)2011年7月27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伙同李成明、伟驾车流窜至宝丰县肖旗乡七里营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389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7139元。(五十四)2011年8月2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流窜至宝丰县大营镇大营二村,将吴某洗煤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273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1605元。(五十五)2011年8月3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伙同伟驾车流窜至汝州市小屯镇李湾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被人发现后逃跑。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修复价值2275元,变压器铜线圈价值3457元。(五十六)2011年8月13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流窜至宝丰县肖旗乡葛庄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958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5224元。(五十七)2011年8月15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驾车流窜至郏县长桥镇李光明村北边地里,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250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610元。(五十八)2011年8月17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驾车流窜至宝丰县周庄镇林营村井桥自然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537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7703元。(五十九)2011年8月23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驾车流窜至汝州市寄料镇郭沟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6769元,被盗铜线圈价值3457元。(六十)2011年8月25日的晚上,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驾车流窜至宝丰县张八桥镇袁店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5762元,被盗铜线圈价值3882元。(六十一)2011年8月27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伙同伟驾车流窜至宝丰县前营乡何寨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882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909元。(六十二)2011年9月1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驾车流窜至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信用联社楼后,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六十三)2011年9月3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驾车流窜至汝州市小屯镇桃源山庄,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008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152元。(六十四)2011年9月8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驾车流窜至宝丰县商酒务镇龙泉寺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334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927元。(六十五)2011年9月29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等人流窜至鲁山县瓦屋乡土桥村雷岭组,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426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7280元。(六十六)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宝丰县中山大学宝丰分校施工场地,将该工地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六十七)2011年10月3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将周龙根砖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8066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595元。(六十八)2011年10月6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平顶山市新华区新新街办事处谢庄村崔庄卢某的养殖场,将养殖场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六十九)2011年10月7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汝州市蟒川镇牛角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0331元,被盗铜线圈价值5354元。(七十)2011年10月8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怯庄村,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0196元,被盗铜线圈价值5310元。(七十一)2011年10月10日的晚上,被告人庞2某、关3某、葛4某驾车流窜至汝州市尚庄乡榆树陈村郑庄南地,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612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010元。(七十二)2011年10月12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汝州市骑岭乡闫庄村,将白鸽面粉厂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149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222元。(七十三)2011年10月14日的晚上,被告人张5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鲁山县瓦屋乡上寺村大沟组,将鼎胜铁矿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344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9700元。(七十四)2011年10月15日的晚上,被告人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汝州市蟒川镇陈家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6681元,被盗铜线圈价值3429元。(七十五)2011年10月16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葛4某、陈7某等人驾车流窜至宝丰县观音堂乡金庄村无梁庙,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807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235元。(七十六)2011年10月18日的晚上,被告人庞2某、关3某、葛4某驾车流窜至郏县李口乡东北村东头,将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672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033元。(七十七)2011年10月21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驾车流窜至宝丰县城关镇北关居委会北洼村,将村上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693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3808元。(七十八)2011年10月24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汝州市小屯镇时屯村,将张某4洗煤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830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8505元。(七十九)2011年10月30日的晚上,被告人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汝阳县三屯乡红军村,将村上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514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3233元。(八十)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襄城县十里铺乡王庄村,将郭某3砖厂的已经交付使用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780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482元。(八十一)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宝丰县前营乡杨庄村,将金源煤业有限公司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967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0467元。(八十二)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宝丰县张八桥镇黄沟村,将黄沟洗煤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被人发现后逃跑。当晚,五人又驾车流窜至宝丰县杨庄镇汤洼村,将杨广延石料厂变压器内的铜线圈盗走,致该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黄沟洗煤厂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5256元,其铜线圈价值8116元。(八十三)2011年11月1日的晚上,被告人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等人驾车流窜至宝丰县观音堂乡马堂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被人发现后逃跑。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4858元,被盗铜线圈价值2877元。(八十四)2011年11月8日的晚上,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陈7某驾车流窜至宝丰县观音堂乡三间房村,将村上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191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927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1某供述。证实他一共参与偷过30多次变压器,偷的地方有汝州、西区、宝丰、郏县、鲁山、平顶山市区、巩义、登封、商丘等。参与的人有他、庞2某、葛4某、关3某、陈7某、魏6某、张5某、李成明、伟,他们这些人实施盗窃时不固定,有时候是他领着庞2某、葛4某、陈7某、关3某我们五个偷变压器,有时其余几个在一起实施盗窃。指认作案的现场,在宝丰大概有20多次,只要做过案的地方他都能找到,只是叫不上名字。偷的东西卖到西区桥头的那个废品收购站,都是他指认的那个老太婆收的。其中鲁山县背孜乡敬老院紧挨墙的变压器是他和张5某、魏6某偷的,他和魏6某一起就在鲁山和栾川偷过几次变压器,后来因为分钱不均就没有在一起偷了。在寄料董王沟那次去的人有魏6某、李成明、葛4某、关3某。鲁山县背孜乡敬老院附近骨胶厂的变压器偷的人有他、魏6某、葛4某、关3某。2、被告人庞2某的供述。证实其本人参与偷变压器有58次,在汝州有14起,宝丰21起,鲁山9起,石龙区2起,郏县1起,睢县2起,巩义3起,登封1起。参与的人前前后后有老大张5某、老三杨1某、老四葛4某、老五关3某,还有李成明、伟及其本人(老二)。偷来的铜线圈一般是杨1某去卖的,卖到石龙区陈庄桥南头的一个废品收购站,收废品的是个老婆,大概60岁左右。3、被告人关3某供述。证实他参与了盗窃变压器,主要有杨1某、庞2某、魏6某、张5某、陈7某等人,前后有六七十起,太多了,有的记不清了,能记清的有二十多起。和魏6某在一起做过几次,栾川一起、鸡冢乡一起,背孜乡敬老院旁边一起、下汤大河这四起都是跟着魏6某干的,另外起诉书中第二、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七、二十起偷变压器魏6某都参与了。4、被告人葛4某供述。证实其与杨1某、关3某、张5某、陈付国、魏6某共同实施盗窃变压器铜芯的行为,其先后供述参与的次数有五十余起,起诉书中第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二起盗窃变压器魏6某均参与了。5、被告人魏6某供述。证实其在鲁山背孜乡敬老院附近参与盗窃了三台变压器,一台没弄走,在鲁山鸡冢乡盗过一起。后又供述还和张5某、杨1某、关3某、葛4某等人共同在汝州、宝丰栾川、鲁山等地盗窃变压器8起,起诉书中第一、二、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七、二十起其均参与了。6、被告人张5某供述。证实其参与在汝州盗窃变压器一次,在宝丰五次,西区四次,鲁山九次。他第一次偷变压器是魏6某给他说的,让他买偷变压器的扳手等工具,后来他和杨1某闹矛盾,就和魏6某一起偷过好几次变压器,魏6某踩的点,卖的东西。7、被告人陈7某的供述。证实其参与盗窃变压器有十几次,每次盗窃,一般庞2某开车,杨1某和葛4某上去拆螺丝,他和关3某放风。偷回来的东西都是杨1某去卖的,五个人中杨1某当家,去哪干活都是他安排的。8、被害人尹某2、赵某5、杨某5、张某4、刘某6、卢某、杨某6、史某、郭某3、吴某等人的的陈述。证实涉案变压器被盗的具体事实。9、证人闫来兴、闫某1、罗某1、罗某2、乔某、孔某、王某1、赵某1、杨某1、宋某、陈某1、任某1、孙某1、李某1车、怯9某、秦某、王某2、陈某2、王某3、娄某、邱某、师某、尹某1、赵某2、耿某、张某1、辛某、单某、冯某、雷某、赵某3、杨某2、张某2、刘某1、任某2、王某4、郝某、马某、姜某、王某5、张某3、刘某2、韩某、王某6、胡某1、郭某1、赵某4、王某7、王某8、许某、何某1、朱某1、祝某、徐某、李某2、李某3、兰某、付某、刘某3、朱某2、柴某1、李某4、李某5、关某、王某9、王某1胡某2、陈某3、杨某3、周某1、刘某4、全某、何某2、樊某、李某6、周某2、郭某2、王某11、黎某、王某12、孙某2、曹某、温某1、温某2、王某13、刘某5、沈某、朱某3、杨某4、柴某2、闫某2、黄某、谢某、袁某、宁某、王某14、王某15、李某7、邹某、李某8、姜某、王某5等人的证言。证实涉案变压器被盗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实。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涉案变压器被盗的及被破坏的现场情况。11、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被盗的变压器铜芯被盗时的价值。12、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各被告人归案后指认的盗窃变压器的现场与变压器被盗现场一致。13、书证。证实涉案变压器被盗后各地公安机关的相关立案材料,证实涉案变压器被盗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1某等人将盗窃的变压器铜线圈焚烧后卖给在平顶山市石龙区高庄乡高庄桥头开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白8某,被告人白8某明知是犯罪赃物仍多次收购。上述事实,被告人白8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杨1某的供述、证人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1某、庞2某、关3某、葛4某、张5某、魏6某、陈7某等人结伙肆意破坏电力设备,盗窃变压器内铜线圈,流窜作案共84起,其中杨1某参与68次,价值398168元;庞2某参与64次,价值389678元;关3某参与69次,价值421871元;葛4某参与44次,价值247464元;张5某参与16次,价值124989元;魏6某参与12次,价值99704元;陈7某参与16次,价值75336元。被告人关3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1某、庞2某、葛4某、魏6某、张5某、陈7某盗窃数额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白8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魏6某提出“其没有参与盗窃,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杨1某、关3某、葛4某、张5某的供述,魏6某本人的现场指认照片及供述,变压器被盗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魏6某实施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盗窃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庞2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次数及价值、认罪态度及前科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1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庞2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关3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葛4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5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魏6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7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白8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辉审 判 员  孙洪涛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权俊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