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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开礼不服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礼,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55号原告王开礼。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晴岚路。法定代表人胡庆国,系该大队大队长。原告王开礼不服被告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431025-19008489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开礼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开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开礼承担。审 判 长  王贤忠人民陪审员  黄生红人民陪审员  王昭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超本案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