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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雨泽、尹慧霞与杨祁爱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雨泽,尹慧霞,杨祁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何雨泽,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上站村。系申请执行人尹慧霞之子。申请执行人尹慧霞,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上站村。被执行人杨祁爱,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上站村。本院在执行何雨泽,尹慧霞申请执行杨祁爱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雨泽、尹慧霞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何雨泽、尹慧霞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雨泽、尹慧霞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