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雨泽、尹慧霞与杨祁爱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雨泽,尹慧霞,杨祁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何雨泽,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上站村。系申请执行人尹慧霞之子。申请执行人尹慧霞,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上站村。被执行人杨祁爱,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上站村。本院在执行何雨泽,尹慧霞申请执行杨祁爱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雨泽、尹慧霞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何雨泽、尹慧霞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雨泽、尹慧霞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