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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法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俊杰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赵俊杰,男,生于1962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岳秀国,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生于1964年11月5日,汉族,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杰与被告刘伟为采伐销售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刘伟利陪审员  马运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符朝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