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法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俊杰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杰,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法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赵俊杰,男,生于1962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岳秀国,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生于1964年11月5日,汉族,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杰与被告刘伟为采伐销售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刘伟利陪审员 马运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符朝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