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吴方芹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方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08号罪犯吴方芹,又名吴方琴,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2000)蚌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方芹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方芹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5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2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09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吴方芹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方芹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方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方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