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田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495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袁俊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