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世通与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通,李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黄世通,被执行人李国富,本院在执行黄世通申请执行李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国富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荔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莫广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