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英华诉被告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华,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35号原告张英华,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好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崔俊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华诉被告辽宁中国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关宇宁审判员 孙 博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