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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启尧与邱建、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尧,邱建,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89号原告吴启尧。委托代理人李佳佳。委托代理人冯丽。被告邱建。被告张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原告吴启尧与被告邱建、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原告吴启尧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启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启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吴启尧负担。审判员 谢 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徐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