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树江、项新艳、项德山、吴树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树江,项新艳,项德山,吴树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告刘树江,住隆化县。被告项新艳,住隆化县。被告项德山,住隆化县。被告吴树奇,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