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刑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杨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221号罪犯杨平。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2006)香刑初字第1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珠中法刑终字第20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对该犯判决中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8月17日、2012年8月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服刑期至2014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杨平在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维护监内卫生,能积极向警察反映监内各种情况。劳动改造态度端正,主动帮助同犯掌握好劳动生产技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2013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该犯在改造中,考核截止2013年8月底,已获奖励分84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年度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杨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平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平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力审判员 聂景华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