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任东红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东红,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537号原告任东红,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凤萍,山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东红诉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申请的诉讼费缓交到期后,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七日内,未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也未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房文堂人民陪审员 魏国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