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建文(2013)望执字第856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杨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雷锋镇正兴路11号。负责人:王炎干,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建文。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望民督字第1302号支付令,本院于2013年10月31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建文申请支付令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建文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建文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吕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