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3)1406杨荣华华达建筑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华,南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长沙县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签发: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08/11/2013部门:执行局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杨荣华,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杨柳村黄斗冲组,系长沙市雨花区中冠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南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县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南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长沙县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9192.3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