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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于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淑萍与买托乎提?买吐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淑萍,买托乎提·买吐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于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吉淑萍,女,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于田县木尕拉镇商住3号门面房。被告买托乎提·买吐地,男,维吾尔族,1976年7月3日出生,现住于田县喀尔克乡6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淑萍与被告买托乎提·买吐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淑萍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淑萍的撤诉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淑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吉淑萍承担。审判员  尹业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冯维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