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孟天龙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62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天龙,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初中文化,太原市村民,身份证号:。2013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天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天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4月左右的一天,在太原市小店区大村花香丽舍工地因工地负责人赵某1与工地工人边某发生口角,后赵爱文(已被刑事处罚)听说后,伙同被告人孟天龙、杜永强、赵建国(上述二人已被刑事处罚)等人,在小店区大村花香丽舍工地大门口将被害人严某、边某等民工所乘车辆进行拦截,并用镐把对其同乘人员进行追逐殴打。2、2010年5月12日,在太原市小店区”清徐饭店”内,赵爱文的岳父孟繁华因琐事与许某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造成孟繁华轻伤。后孟繁华打电话叫赵爱文前来帮忙。被告人赵爱文遂纠集孟天龙、杜永强、赵建国等十余人乘车赶到”清徐饭店”。因许某等人已经离开现场,赵爱文以孟繁华与许某是在”清徐饭店”发生纠纷为由,对被害人饭店老板王某夫妇进行殴打,同时逼迫王某必须将许某等人找回,否则不让饭店进行营业,迫使饭店关门四天。同时赵爱文纠集孟天龙、杜永强、赵建国等人寻找许某并扬言要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害人王某、许某等人共同支付给赵爱文人民90000元。3、2010年11月25日在太原市晋源区贾家庄村小区,被告人孟天龙伙同赵爱文、杜永强、赵建国等人在”看工地”过程中,被害人贾某为讨要征地补偿款要求停工,赵爱文为威胁贾某,指使孟天龙、杜永强、赵建国等人对贾某拳打脚踢,致使贾某受伤住院。4、2011年10月6日在小店区中石化太茅加油站,赵爱文妻子孟某驾驶×××奔驰轿车加油时,因未等服务员将加油枪拔出便驾车离开,致使加油枪崩坏,导致加油枪将该车尾灯、保险杠砸坏。随后被告人赵爱文为索要修车费用,纠集孟天龙、杜永强、赵建国等人将车辆停放在该加油站进出口,围堵该加油站近四个小时,向加油站站长被害人蒋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后蒋某被迫付给赵爱文人民币4000元。2011年10月3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对×××奔驰轿车定损,向太原利星汽车有限公司转账支付6744.09元修车费用。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维修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天龙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孟天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天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4月左右的一天,在太原市小店区大村花香丽舍工地因工地负责人赵某1与工地工人边某发生口角,后赵爱文(已被刑事处罚)听说后,伙同被告人孟天龙、杜永强、赵建国(上述二人已被刑事处罚)等人,在小店区大村花香丽舍工地大门口将被害人严某、边某等民工所乘车辆进行拦截,并用镐把对其同乘人员进行追逐殴打。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严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09年5月左右的一天,其四川籍工友共十二人在小店区大村花香丽舍工地干完活准备离开,工友边某用工地的自来水冲脚,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骂着不让洗,双方吵了几句。后来工友们一起乘车到工地大门口时,被手持镐把的十六七名男子拦截追打。后来其和边海军、袁熊受伤被救护车拉到小店人民医院救治,另外还有两名工友也被打伤,到小店人民医院治疗。后听边海军说,其反抗时用水果刀将对方的人也划伤了。治疗的医药费是自己出的。2、证人赵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5月的一天,其在花香丽舍工地检查时发现一个四川籍民工用工地的自来水洗脚,其觉得浪费就说了几句,洗脚的工人不高兴,双方发生了口角。其在和赵爱文聊天时说起了这件事,后来听说赵爱文的人帮其出气,拿镐把把四川籍民工打伤了,赵爱文的人也被民工划伤。为平息事情,其补偿给赵爱文的人3万元。不清楚民工的受伤情况。3、同案犯杜永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赵爱文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花香丽舍工地,到了工地大门口,看见赵爱文、孟天龙等人每人手持镐把一根正围着三、四个工地民工进行殴打。4、同案犯赵建国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09年5月左右的一天上午,赵爱文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工地,我到工地后,看见赵爱文、孟天龙等十多人在工地大门口站着,赵爱文让我们每人拿了一根镐把,让我们追打从工地出来的面包车上的民工。5、被告人孟天龙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09年5月的一天,我姐夫赵爱文给我打电话说:”大村工地有工人闹事了,你赶快过来帮我处理一下。”于是我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到了工地。赵爱文说有人闹事了,并让我们这些人从工地门口的门房里每人拿了一根镐把。过了一会,从工地里面出来两辆面包车,赵爱文围住前面的一辆车,我站在车的后面,不知道是谁拉开了面包车副驾驶的门,就和民工打了起来。当时场面很混乱,我就和两三个人一起追打一个民工。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二、2010年11月25日在太原市晋源区贾家庄村小区,被告人孟天龙伙同赵爱文、杜永强、赵建国等人在”看工地”过程中,被害人贾某为讨要征地补偿款要求停工,赵爱文为威胁贾某,指使孟天龙、杜永强、赵建国等人对贾某拳打脚踢,致使贾某受伤住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贾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0年11月25日下午17时许,听说村里要垒围墙圈占自己的土地,但是还没给补偿款,于是其和爱人到了现场要求在村里给了补偿款后再干活,不让施工,其爱人踢了一下围墙,赵爱文就让手下的人对其拳打脚踢,头上被打破个口子,面部和腹部被打的淤青。后来有村民报了警,赵爱文才带的人跑了。事后其在十七局医院住院19天。垒围墙是村里的”癞子”负责的,赵爱文是癞子叫来的,后来癞子给了我1.6万元医药费。2、中铁十七局集团中心医院住院病案及情况说明证实,贾某因头面部、腹部多处软组织伤住院治疗19天,但因病案上未标明损伤面积,故无法做伤情鉴定。3、同案犯赵爱文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0年年底,我安排赵建国、杜永强、孟天龙等人每天在工地上看工地,在11月底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一个贾家庄村的老头老太太不让我们垒围墙,我就让他们打了老头。4、同案犯杜永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15日左右,赵爱文和赖子合伙承揽了几十亩围地围墙工程,但怕土地问题,村民来闹事,于是安排我、孟天龙等人看工地。2010年11月25日下午,我和孟天龙等人在看工地,这时来了一个60多岁的老头不让施工,我们几个就全冲上去对老头拳打脚踢。5、同案犯赵建国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0年年底的一天,我和孟天龙等七、八个人帮赵爱文看工地,在施工过程中,一个贾家庄村的老头和老太太来到工地阻拦施工。赵爱文不高兴了,就和老头发生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我们七、八个人全都围上去对老头拳打脚踢。6、被告人孟天龙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的一天下午,我开着赵爱文的黑色奔驰车拉着赵爱文到了晋源区贾家庄村的一个工地旁,到了17点左右的时候,一个贾家庄村的老头和老太太来到工地,不让我们施工,结果他们就和赵爱文吵了起来。赵爱文突然喊了一声”打。”杜永强等十多个人就都冲上去打那个老头,我也跟着冲上去,因为打老头的人太多,我进不了最里面,所以没有打着那个老头。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三、2011年10月6日在小店区中石化太茅加油站,赵爱文妻子孟某驾驶×××奔驰轿车加油时,因未等服务员将加油枪拔出便驾车离开,致使加油枪崩坏,导致加油枪将该车尾灯、保险杠砸坏。随后被告人赵爱文为索要修车费用,纠集孟天龙、杜永强、赵建国等人将车辆停放在该加油站进出口,围堵该加油站近四个小时,向加油站站长被害人蒋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后蒋某被迫付给赵爱文人民币4000元。2011年10月3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对×××奔驰轿车定损,向太原利星汽车有限公司转账支付6744.09元修车费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1年10月左右一天中午13点,一个女的开奔驰轿车来太茅路加油站加油,在未加完油拿出加油枪的情况下,该女子开动汽车,将加油管拉断,加油枪甩到奔驰车上,把车尾灯打烂了。二天后,突然三辆大卡车堵住了加油站,十多名男子冲进加油站不让营业,领头的男子说前两天他老婆的车被加油管弄坏了,要求赔偿5000元,后堵在加油站三四个小时。后得知领头堵加油站的是赵爱文,其找人说情最后赔了4000元,赵爱文的人才离开。保险公司在车损后进行了勘查,当时说可以走保险赔偿。2、证人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10月10日左右一天中午12点左右,一个女的开奔驰车到加油站加了300元的油,其正给该女子打加油发票,就听见加油员喊出事了,后看见奔驰车已驶出几米远,加油管被拽断,奔驰车右尾灯被拽脱的加油枪打裂。车主要求赔钱,还打电话叫来其老公与站长协调。过了一个星期天的一天下午一点左右,车主的老公带人找站长要5000元的赔偿,谈了一个小时没结果,就叫来几辆大车十几个人堵了加油站三四个小时,后来站长给了4000元钱才撤走。3、证人孟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3点,其开奔驰车去太茅路加油站加油,给了300元油钱,服务员把加油枪卡进车油箱后就给其他车加油去了,后来车上的孩子哭了,其忘了加油枪还在油箱中,直接开车就走,后听见一声响,下车后发现加油枪、加油管崩断了,车尾灯碎了,后保险杠掉了一块漆。后其叫丈夫赵爱文过来处理此事。4、证人赵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10月的一天,杜永强让其把大车开到小店中石化太茅加油站,当时还有两辆大车、十多个人堵着加油站,听杜永强说是孟某的车在加油站加油时被碰了,赵爱文堵加油站要钱了,后来加油站的人给了4000元,才离开。5、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车意理赔部勘查定损员。2011年10月的一天,其接到公司总台指令,到太原小店区太茅加油站有车辆受损需要勘查的现场,查明是由×××奔驰车主造成的单方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其就让车主去4S店定损理赔。其只负责勘查现场,不负责理赔维修,具体赔偿的情况不清楚,后来听说是全赔了。6、太原利星汽车有限公司维修单证实,×××奔驰车的维修费用为6744.09元。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及机动车商业保险赔款计算审批表及支付查询信息证实,该公司经对×××奔驰车定损,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太原利星汽车有限公司6744.09元。8、同案犯赵爱文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我老婆孟某的车在石化太茅加油站碰了,我让加油站的负责人赔偿损失,加油站的人说可以让保险公司赔偿,于是我们联系了保险公司,想等等保险公司处理。可是过了两三天,保险公司还没有消息,我就带着杜永强等人去加油站要钱,加油站的人不赔,我很生气,于是叫孟天龙等十多人到加油站,让他们将加油站围住,不让他们营业,后来加油站站长给了我4000元后,我们才离开。9、同案犯杜永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赵爱文给我打电话说:”我老婆在小店加油站把车蹭了,你跟我去看看。”我便开车去了加油站,到了加油站后,我才知道是赵爱文的老婆在加完油后,没等工作人员将加油枪拔出,便开车走了,结果将输油管拽断,但是输油管弹起又将他老婆的车尾灯及后保险杠蹭烂了,赵爱文让保险公司的来处理,保险公司说不在赔偿范围内。于是,赵爱文和加油站理论要求赔偿,但是人家不同意。过来两三天,赵爱文叫我还有孟天龙、赵翠宝等人去加油站,让来的三辆卡车堵住加油站的进出口,迫使加油站无法营业,最后加油站给了4000元钱,赵爱文才让卡车和他叫来的人都离开了。10、同案犯赵建国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的一天,赵爱文叫我到小店区中石化太茅加油站。去了之后,赵爱文找到加油站经理说:”我的车在你这碰了,虽然这个车走保险维修了,但是必须按咱们事先说好的,给我5000元钱。”加油站经理不给,我们争执了半个小时,赵爱文就给孟天龙等人打电话,让他们来堵加油站。之后又分别调来三辆大卡车,堵住了加油站的进出口,不让过往车辆加油,加油站经理被迫给了赵爱文4000元。11、被告人孟天龙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我姐夫赵爱文和我姐姐告诉我我姐开的车被加油枪给蹦坏了。过来一两天后,下午13点左右的时候,赵爱文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加油站。去了之后,赵爱文和杜永强就向加油站老板要赔偿,但是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加油站的不给,杜永强就打电话叫人,不一会,过来了两辆大卡车和十多个人,杜永强说,把加油站给堵了。后来加油站没有办法了,就给了赵爱文几千元钱。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四、另查明,2012年2月8日被告人孟天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孟天龙主动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小店派出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孟天龙曾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大队一中队上网追逃。2013年7月30日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在逃人员撤销表证实,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孟天龙主动到小店派出所投案自首。其他证据:1、赵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该依法指认了涉案犯罪嫌疑人赵爱文和赵建国。2、贾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该依法指认了涉案犯罪嫌疑人赵爱文、杜永强。3、蒋波的辨认笔录证实,该依法指认了涉案犯罪嫌疑人赵爱文。4、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该依法指认了涉案犯罪嫌疑人赵爱文、杜永强。5、杜永强的辨认笔录证实,该依法指认了涉案犯罪嫌疑人赵建国。6、赵爱文的辨认笔录证实,该依法指认了涉案犯罪嫌疑人赵建国。7、(并小)公(法)鉴(伤)字[2010]1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孟繁华外伤致右眶外壁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8、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小店派出所、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太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孟繁华受伤后的伤情鉴定过程。9、本院(2012)小店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同案犯赵爱文、杜永强、赵建国的判决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孟天龙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天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经查,被告人孟天龙因其父孟繁华被他人殴打而伙同赵爱文等人索要赔偿,且孟繁华的伤情经依法鉴定构成轻伤,属于事出有因,故对该起指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孟天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天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梁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