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董福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福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1302号罪犯董福源,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法院于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0)保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福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以(2001)云高刑终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131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五年二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2030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0七年四月十日、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董福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福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O一二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福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福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