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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民辖终字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武洪发与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戴其文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武洪发,戴其文,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0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南路880号闽记商厦302室。代表人王满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洪发,;。原审被告戴其文。原审被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天健公寓五楼。法定代表人李正淼,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洪发、原审被告戴其文、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辖初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且其与武洪发就劳务合同的相关协商、款项支付均不发生在昆山巴城,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武洪发以受戴其文(工程现场负责人)雇佣,为深圳市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并由其上海分公司具体施工的昆山巴城文体中心幕墙工程提供劳务,现催讨劳务费提起的诉讼,故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即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昆山巴城文体中心,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