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中民再终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彭福林与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中民再终字第0224号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福林。委托代理人龙珠英、黄龙辉,长沙市天心区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涤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福林与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7)天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彭福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0377号民事判决。彭福林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以“湘检民抗(2011)第66号”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湘高法民抗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诉人彭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龙珠英、黄龙辉,被申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刚到庭参加诉讼。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丽梅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7)天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03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黎 璠审判员 旷学瑛审判员 王发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严新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