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马雪红与郑军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822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农民。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秋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