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劳进毅犯���窃罪、被告人李海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进毅,李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灵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进毅,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灵山县××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7日,因吸毒被灵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海森,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山县××××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进毅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海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国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进毅、李海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3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劳进毅为筹措毒资,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到灵山县平山镇、石塘镇盗窃被害人黄业宽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及被害人劳进亮的玉米粒245公斤,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995元。具体如下:1、2013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劳进毅伙同他人窜到灵山县平山镇文明路金狮网吧门前处,将被害人黄业宽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00T—H两轮摩托车(该车车牌号码为桂N00T**)盗走。经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80元。2、2013年8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劳进毅窜到灵山县石塘镇白花村委会六旺村九队劳进荣的住宅处,将被害人劳进亮放在劳进荣房屋内的三袋共重110公斤的玉米粒盗走。当晚,被告人劳进毅通过周某某将盗得的玉米粒卖给一名玉米贩子,得款人民币220元。3、2013年8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劳进毅再次窜到灵山县石塘镇白花村委会六旺村九队劳进荣的住宅处,将被害人劳进亮放在劳进荣房屋内的三袋共重135公斤的玉米粒盗走。同日11时许,被告人劳进毅通过周某某将盗得的玉米粒卖给李某某,得款人民币300元。经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劳进亮两次被盗玉米粒共计价值人民币515元。案发后,被告人劳进毅的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劳进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15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劳进毅于2013年2月21日晚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黄业宽的摩托车后,于次日晚上在灵山县石塘镇石塘广场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李海森。被告人李海森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并锉��了该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码(原发动机号码为10C00580,锉改为WH150QMG)。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劳进毅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劳进毅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劳进毅因吸毒被灵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劳进毅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海森因涉嫌本案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被害人黄业宽被盗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同日,被告人李海森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破案后,该被盗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黄业宽。另查明,被告人劳进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劳进毅、李海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领条,灵山县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单、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业宽、劳进亮的陈述,被告人劳进毅、李海森的供述,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灵山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信息,灵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灵价鉴字(2013)406号、4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劳进毅为筹措毒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李海森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劳进毅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被告人李海森的刑事责任均成立。被告人劳进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劳进毅因吸毒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应当酌情对其从严惩处。被告人劳进毅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盗窃的罪行,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劳进毅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劳进亮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森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劳进毅、李海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劳进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海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劳进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5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 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劳琳廷法律条文第��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根据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