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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北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嘉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河北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培,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嘉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孟正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