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其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其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25号 罪犯王其龙,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渝二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其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其龙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王其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王其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其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其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 殊 审 判 员 王宗富 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庹科玲 百度搜索“”